新华网重庆11月1日专电(记者朱薇)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日前新修订并颁布施行的《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建立新闻媒体虚假违法广告“双罚”制。
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新闻媒体单位违法发布广告,不但追究新闻媒体单位的责任,同时追究其负有责任的广告审查人员和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重庆还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发布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刊播必须严格实行总编、台长负责制,由分管副总编审查签字后才能刊播,不得交由广告公司代行终审。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发布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发布。对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发布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